首页 > 推荐阅读 >大数据时代将面临个人信息保护的严峻挑战
资讯内容

相关词条:大数据 数据采集 数据处理

大数据时代将面临个人信息保护的严峻挑战

大数据技术正前所未有地改变着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方式。云计算让个人信息远离个人终端,用户对于个人信息的控制能力大大降低,个人甚至并不清楚其个人数据的存储位置;移动互联网更让信息收集变得无处不在,且所收集的信息高度个人化,比如通讯录、照片、邮件、APP应用的使用信息等;大数据也大大刺激了企业收集信息的动机,企业不仅收集实现业务目的所必需的信息,也会收集无关的信息,突破了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收集信息限制和必要原则;大数据技术使得大量数据以很低的成本被关联和聚合,大大增强了人们将匿名化和非识别性个人信息转化为个人信息的能力,模糊了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非识别性划定的个人信息与非个人信息的边界。这对信息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各国开始积极反思已有的信息隐私立法,以谋求公民个人权利保护与促进技术发展间的新平衡。
 
世界主要国家均高度重视数据隐私权问题保护
 
美国白宫于2012年2月在一个有关消费者隐私保护的报告中提出了《消费者隐私权法案》(The Consumer Privacy Bill of Rights)的建议。该建议包括个人控制、透明性、尊重情境、安全性、着重于收集、责任等原则。
 
2012年3月,美国联邦公平交易委员会(FTC)发布了《在快速变革的时代保护消费者隐私》的报告,提出三大原则,重要内容概括如下:(1)从设计入手保护隐私,将贯彻在产品制造的每个阶段;(2)为商业和消费者提供简化的选择;(3)更透明性:使信息收集和使用的实践透明。
 
大数据给社会、经济、行政等各行业带来了根本性变革,也对数据采集的传输和存储的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这两个建议中,官方解释都认为在符合消费者最初披露数据的情境下,企业某些收集、使用个人数据可以不用获得消费者的同意。
2014年5月,美国白宫发布了《大数据:抓住机遇,坚守价值》报告。这份报告指出:大数据分析所拥有的潜力,将逐步侵蚀我们长久以来在公民权利保护方面形成的价值基石。
 
但在挑战面前,人与数据的关系应当扩展,而不是压缩,以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一方面,大数据技术能够提高政府的监控能力,提升企业的市场洞察力,但大数据本身也蕴藏着解决信任、隐私、公民权利保护问题等方面的潜力。如果运用得当,大数据将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历史性的助推器。
 
可以看出,美国一直鼓励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中探索技术发展与信息隐私保护的平衡,轻易不会让隐私问题成为产业发展的障碍。当然,也可以看出美国对大数据时代下信息隐私的保护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明确的立法框架。
 
大数据时代对欧盟以人格权和个人尊严为保护基础而强调个人信息控制的个人数据保护法造成了巨大挑战。欧洲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开始于二战之后的德国,德国为了避免纳粹监控人民悲剧的重演,于1970年代开始制定相关立法,其中1970年德国的黑森州拥有了全世界第一部个人数据保护法,1977年联邦德国通过了适用全境的个人数据保护法。1983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人口普查案”从一般人格权和人性尊严条款中引申出了“信息自决权”,至今影响着该领域所有立法和法律实践。
 
欧盟1995年通过的《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中的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第95 /46 /EC号指令》(95 /46 /EC)也是以德国的信息自决权作为理论基础,强调个人对其信息进行全面控制,为此确立了通知、同意、目的特定、获取、安全等原则。
 
面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严峻挑战,欧盟于2012 年1月对个人数据保护提出《关于涉及处理中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条例(一般)建议稿》,旨在取代1995 年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和2002 年《关于隐私与电子通信的指令》(2002/58/EC),制订了更为严格的个人数据控制规定,主要包括强化数据主体的同意、数据主体控制及获取个人数据的权利,规定新的被遗忘和删除的权利、数据可携的权利、反对基于分析的措施的权利等。
 
欧盟这种强化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框架,如前分析其实很难适应大数据时代的新要求。比如,德国学界对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建议》和《联邦个人数据保护法》展开了全方位的讨论,一边思考着如何更加有效地保护个人数据及其背后的人格利益,另一边也在反思原有制度设计是否还符合大数据背景。





有讯软件致力于为客户定制专业的数据采集软件及服务,主要包括:网页采集,网页信息采集,网页数据采集,网络数据采集,信息采集软件,数据采集软件,网页采集器,软件定制,爬虫采集,专业数据采集。